河南南阳一起涉及非法出售人工繁育猕猴的案件,经一审、二审发回重审、重审一审后,近期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。该案五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实际贩卖的为人工繁育的猕猴。
2025年6月,南阳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五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,刑期从一年十个月(缓刑两年)到六年不等。其中,张冬东被判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0万;王璇被判四年,并处罚金5万;汪昕被判一年十个月,缓期二年执行,并处罚金5千;熊忠浩(猕猴养殖场负责人)被判三年,并处罚金4万;李富安(出租车司机)被判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2万。扣押在案的25只活体、死体猕猴(国家二级保护动物)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一审宣判后,王璇、熊忠浩不服并上诉,称涉案猕猴系驯养繁殖,不属于《刑法》第341条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。2025年12月,南阳中院以“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”为由裁定发回重审。2025年3月,该案重审一审开庭,宛城区检察院指控五名被告人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猕猴数量从5只至27只不等,情节从“严重”到“特别严重”不等。
2025年10月,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,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与一审相比,仅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,其余被告人刑期未变,部分罚金调整(如张冬东罚金由10万改判为5万)。重审一审后,张冬东、王璇、熊忠浩三人上诉。
2025年4月,“两高”发布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强调认定犯罪需综合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、物种濒危程度、人工繁育规模、行为目的(如作为宠物买卖)及社会危害性,要求罪责刑相适应,并明确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。2025年10月,南阳中院以该司法解释为由,再次裁定发回重审。
案件焦点在于人工繁育猕猴是否属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。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,涉案猕猴均来自有养殖许可证的正规养殖场,人工繁育技术在新野县已成熟(全县猕猴保有量约1.3万只,从业人数20人),作为宠物买卖无破坏生态行为,不应按犯罪处理。公诉机关则认为,涉案猕猴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。
目前,该案因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仍处于重审阶段,较终定性需等待法院依据较新规定综合评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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